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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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14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4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

(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三是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四是数据的准确性。注重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对纳税人已缴税款通过征管软件逐笔核对,并利用EXCEL设计了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表》、《查补税款计算表》,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对稽查局和稽查人员的审理案件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稽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后的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仍存在数据差错、取证资料不全等工作责任心造成的问题,也加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量。

(二)还存在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问题。由于重大案件查补税款金额较大,纳税人由于经营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分期缴纳造成案件执行中不能及时结案。

(三)由于总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经讨论后,正式稿一直未下达,2015年将参考区局重大案件审理规程,对我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重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的考核机制,探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建议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篇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局对调查终结且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规避税务稽查风险,提高税收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一、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自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来,我局始终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省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于2003年7月1日,印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哈地税发[2003]121号),确立并规范了审理标准及程序,组建并明确了审理机构及时限,建立并完善了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为核心的事中监督机制,在正确把握重大税收执法活动方向,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4月,根据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及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特点,我局修订了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及程序、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等加以完善。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在政策适用、证据采集、案情审查、案件定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及时发现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隐患。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密切联系,为基层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指导,提高了审理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由各级稽查部门查处并上报审理的案件得到了合法有效的处理,避免了行政复议撤销及行政诉讼败诉情况的发生。自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以来,我局仅发生一起针对原审案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最终以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宣告终止。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方面,我局各级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法规(审理)、税政、征管(综合)、发票、计财(计统)、监察、稽查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在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和提取方式方面,对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总局在审理办法中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省局又授权各市、地局自行制定。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局考虑全市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层次及税源结构不同,税收征管基础及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同,税务稽查查处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也不同,如果将重大案件标准框定在统一尺度内,有可能存在适用的局限性,容易形成有的单位重大案件审理数量过多,有的单位没有案件审理的情形,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局只明确了市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涉税金额标准为500万元,至于基层单位审理案件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达到上年结案数的10%。达不到10%的,次年应相应下调标准。

在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方面,我局各级审理委员会实行“双向延伸”的审理程序。“向前延伸”是指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进行的准备工作。首先是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之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复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向后延伸”是指审理委员会作出决策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执行并在下次审理会议上反馈执行情况,以保证审理委员会的权威性及审理决议的执行性。

在案审后作出决定的名义方面,我局采取由提请审理的稽查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方式开展工作。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规避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纳税人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意见,妥善处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数量及结果方面,三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571件,其中,维持初审意见456件,变更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56件,退回重新调查取证59件。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取得的实际效果方面,几年来,我局通过规范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税务行政执法质量。2006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有339名干部因税收执法过错受到了责任追究,2007年为73人,2008年年初至今为27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而滥作为、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税收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发挥了事中监督功效。对于稽查部门报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认真审核,在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依据的实用性等方面严格把关。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少数稽查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纠正,避免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励志网http://wWw.qqZf.cN/,在对某运输公司收取拆迁补偿费涉税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查看拆迁协议,发现了还建办公楼的线索。审理部门要求稽查局实施补充稽查,确认了该笔业务的存在并补征了税款,避免了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又如,在对某投资公司涉税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稽查人员计算方法有误,造成税款多征。审理人员提出了正确的征税意见,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逐步建立了案例机制,规范了税收执法程序。案例是抽象规定的载体。尤其在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现有规定往往不能穷尽解释所有经济现象。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经过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便可成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有助于税务人员对相同或类似涉税事项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通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能够及时发现税收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从而避免了因程序有误而导致的执法行为无效。

三是提高了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升了依法行政能力。由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使得稽查人员具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容易转换为依法行政的动力,促进稽查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据统计,2006年―2008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16件,没有1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我们感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在总体设计、操作程序、部门配合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

1、没有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有效解决机制,不具有规范性。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客观经济环境及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地规范一切税收执法问题。即便是对同一税收政策,由于个体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的差异,意见也难以统一。对于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上述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审理风险,阻碍了审理工作有序开展。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解决问题机制,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

2、执法主体的确定加大了审理机关风险,不具有便民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以我局为例,经市局审理的案件,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机关就是市地税局。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税收执法主体前后不一,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机关是市地税稽查局,而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市地税局,影响了税务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将是市局;如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将是市局,复议受理机关是省局,影响了审理机关的公信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从另一个层面讲,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为了保持审理的中立性,审理人员不能也没有时间深入企业实地查帐,使得案件审理具有局限性,加大了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也不便于纳税人就近申请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对税务案件的有效处理带来了不利。

3、税收执法权与监督职责相互交叉,违背立法初衷。法制部门属于执法监督部门,而税务案件审理既是事中监督的一种手段,也是税收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是税务稽查四环节中的一环。将税收执法过程与法律救济、执法监督混在一起,不仅不符合执法监督的一般原则,而且也违背了《征管法》第十一条所明确的“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职责划分标准,有违立法初衷。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不够明确,不具有全面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由哪些部门的人员组成没有细化,给基层审理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带来了一定难度。个别部门负责人因工作事务较多,不愿从事审理委员会工作,或即使担任了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工作繁忙,在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时,往往不能全部到齐。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前三天,将案件材料发送至审理委员会成员。而案件材料只能对主要案情予以描述,无法详尽述及全部案情。上会时,审理委员会也只能针对稽查及审理意见进行审议,对于具体案情的把握,仍然要靠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些审理委员会委员上会前不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仓促到会,很难吃透案情,使得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正确性缺乏保障,容易造成失误。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过短,不具有执行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从实际工作看,几乎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由法制部门完成的。法制部门在完成重大案件审理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复议及应诉等项工作,工作事项较多,而人员配备较少。如我系统县(市)局法规股只有两人,对口的市局处(室)却有七个,又面临着大量的日常工作,分身乏术,疲于应付,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任务。从市局审理情况看,由于提报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多个税种,需要相关税政部门分别进行初审。有些案件经过市局审理后,还需要提请单位补证,往往是补证―退回―再补证―再退回,同一案件往往反复审理数遍,工作量很大,出现了需要审理的案件与审理人员的数量不相匹配的局面,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审理任务。

(二)操作层面的问题

1、书面审理的方式影响审理的准确性。我局审理案件全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全部是为了支持稽查结论,而卷外资料及卷内未能体现的企业信息往往对于案件查处及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使得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局限性,影响了审理的准确性。

2、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从全市地税系统案件审理情况看,各单位案件审理数量极不均衡。年初至今,基层单位审理案件数量不足3件的有12个,审理数量不足5件的有2个,审理数量不足10件的有7个。审理数量最多的是市稽查局,已经审结了61件,仍有101个案件未能审理。审理数量最少的大多在县(市)局,有的县(市)局年初至今甚至一个案件也没审,出现了审理工作进展不均衡的局面。

3、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低。目前我局案件审理完全依靠手工操作,未能同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系统相链接,既浪费了计算机网络资源,也不便于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及科学化,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水平不相称。

4、审理决定执行情况不好。从市稽查局审理案件执行情况看,20XX年以来市稽查局报送市局审结的案件23件,其中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只有5件,占审结案件的比例仅为21%。个别单位审理案件的执行率甚至为0、即便是已执行的税务案件,绝大多数也只是税款入库,而滞纳金、罚款未入库,说明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三)部门配合层面的问题

根据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提请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委员会成员初审,再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形成最终审理意见。从协调情况看,我们感觉,部门配合不力,协调难度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的问题。由于总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没有将初审作为案件审理的必经环节,纳入税政部门的应负职责,各部门在初审中普遍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案件审理不属于份内工作,不容易出成绩,责任却十分重大,因而产生“躲”的思想,能躲即躲,能推即推。二是审理时限的问题。由于初审部门工作事务较多,审理积极性又不高,初审时限普遍较长。法制机构作为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关系,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只能靠提醒、催促加快工作进度,效果不明显。三是协调认定的问题。要想很好地完成审理任务,最基本的是要查清违法事实,其次是要对号入座,正确适用税收政策。如果不缕清案件脉络,不注重细节的审查,极可能导致审理错误,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案件经法规部门复审时,一旦提出对于初审意见的异议,往往会导致初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满,协调难度较大。

三、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一是尽快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解决处理机制。加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对于下级机关的政策请示,建议尽快予以答复。二是确立案件查处单位为税收执法主体。对于审理完毕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出具审理意见,由案件查处单位根据审理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并执行。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是案件查处单位,复议机关是主管税务局。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另一方面也减小了审理机关的风险,有助于维护审理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良好社会形象。三是成立相对独立的审理机构。将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从一个税务机关内部稽查的四分离转向脱离原机关的审理环节外分离。通过内部监督外部化,为强化税务稽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保证。四是规范审理委员会议事程序。明确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将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吸收到审理委员会中来。规范案件审议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前准备。明确审理委员会成员的责任。稽查部门必须对查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审理委员会对审理决定负责,审理委员会成员要对会议发言负责。五是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可以采取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的方式,减轻基层压力,也符合工作实际。也可以比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时限不作具体规定,避免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六是引入信息化工作手段。制作并逐步推广应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业务流,将其同税务稽查业务流相结合,使得稽查选案、实施、稽查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稽查执行等各个环节有序衔接,规范税务稽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为,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及效率。七是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将案件审理的关口前移到稽查环节。对于重大税务案件查处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指导,以提高稽查及审理效能。八是提高审理案件的执行力。抓好对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跟踪工作,定期上报案件执行情况。充分应用《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手段,加强与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九是提高认识,强化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及案例介绍,提高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配齐配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力量,加强对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及审理技能培训,通过案件会审、案例分析等方式,普遍提高审案能力。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以总局规章的形式,明确税政部门审理案件的职责。赋予法规部门平行监督的职权,使法规部门能够真正发挥税政综合管理职能。采取发放案件审理费等物质奖励方式,提高税政部门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规部门也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注意总结工作技巧,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以减小工作阻力,提高案件审理及综合协调效率。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功能定位及重大案件的范围标准。我们理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功能应当定位于税收执法监督方面。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同级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是纠正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税收执法活动的重要举措。从便利操作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不宜统一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标准,仍应采用相对比值的方法,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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