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工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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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涨工资方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延伸阅读:

黑龙江多地教师停课要求涨薪政府:不会因闹妥协

12月1日京华时报报道:黑龙江肇东市数千名教师因为薪资待遇问题集体罢课,此事过去不到两周,近日黑龙江多地再次出现类似的教师停课维权事件。

涉事地有双城市、依兰县、尚志市、宾县、巴彦县、方正县等。目前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已经组成了工作组,表示争取尽快解决教师们的合理诉求。

教师罢课要求涨工资

从11月24日起,双城市部分中小学停课。一位教师说,农村多数学校都停课了,市区的部分学校“看班不上课”,教学秩序到周五才恢复。据一名老师说,工作了20多年,每月到手的钱只有两千多,没有班主任津贴,没有公积金账户,每月还要缴养老保险。

教师们提出要涨工资、停缴养老保险、开通公积金账户并足额配比、给付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报销通勤费、班主任要有不低于200元的津贴和与家长联系的通讯费、农村住房补贴、误餐费等等。对此,双城市政府在第一天晚上通过市电视台进行了回复,认为教师们的诉求存在不合理的部分。

依兰县一位教师说,一周内当地多所中小学,大批教师因待遇低停课到县政府维权,也有一些学校由班主任带着上自习。据依兰县一位官员说,部分教师诉求是照搬肇东市的,有些并不合理。11月29日下午,教育部门给各校开会,宣布2014年教师的第13个月工资将全额发放。

尚志市上周也发生了类似的教师维权事件。11月29日上午,尚志市要求,“第一,各乡镇拖欠教师的工资在三天内给补上;第二,补发欠老师两年的第十三个月工资;第三,班主任津贴从2015年1月起增加到每月100元。”

政府称不会因“闹”妥协

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向媒体回应称,部分教师认为教工待遇太低,对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问题有异议等原因,出现了维权现象。出现停课维权的城市里部分教师所说的问题,目前还没有通过正式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将尽快解决合理诉求。

同时,新闻办也强调说,对于教工停课维权事件,不能因为担心“闹出问题”闹出问题就满足所有要求,解决教师诉求会依法依规,对于一些刚性政策,不能突破底线和尺度,不能因为个性化解决黑龙江的问题,而给其他省份工作造成不便。作为试点教师缴了10年钱

据了解,黑龙江多地教师对缴纳养老保险颇有异议,国家层面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迟迟没有推开,而黑龙江部分地区已经先行先试了近十年。教师们认为,在本来就待遇不高的情况下每月还要扣除养老保险,这并不公平。

教师们的诉求是,停止收缴养老保险,已缴部分全额返还,并偿付银行标准的存款利息。有教师说:“养老保险,我们从2004年开始缴的,到2014年,已经10年了,这10年的养老保险,我们当地公务员都没缴,只有我们老师缴,政府给咋答复呢,说你退休15年之后,这钱还是你的,那我们能不能活到75岁。”

今年9月,双城市教育局曾在一份答复书中解释称,双城市开展全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前的趋势和形势”。尚志市的一位教师说,他每月要扣近200块钱养老金。

【篇二:北京20XX退休涨工资方案】

2014年2月28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4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此次调整的原则是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上调,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050元。此次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3月底之前为退休人员补发到位。

据了解,北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2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北京市215万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按照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

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与往年不同的是,2014年在按照绝对额调整的时候,将养老金平均水平以下的人群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养老金待遇水平分档次调整统一到了按待遇水平调整之中,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力度,养老金越低,增加的绝对额越多。

退休人员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四档,分别是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770元(含)至4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773元(含)至3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此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4年的调整更加注重精细化,考虑到各档次临界点的人员可能会因为养老金多出1元钱,而增加绝对额少了几十元钱的情况,因此又增加了“补足”的步骤,避免出现临界点以上的部分人员被“反超”的现象。

目前,北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北京市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570元。

【篇三:离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

根据2014退休涨工资方案最新消息显示,多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都已经出台。国家一直致力于提高退休人员工资,保障群众老年生活。此次退休工资的上调,体现了国家对退休人群的关怀,将能有效保证退休人群基本的生活质量。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物价的上涨,国家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合理的上调一次养老金。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励志网http://wWw.qqZf.cN/,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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