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作者:成功大师 | 网站:www.qqzf.cn
问责制度http://www.qqzf.cn/lizhi25600/

【篇一:企业岗位问责制】

一、岗位名称:出纳

二、直接上级:部门主管

三、本职工作:负责公司出纳工作,完成主管交予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票据法和有关结算制度及国家税务法规。

(二)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上级指挥和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负责货币资金的登记、核算与管理。及时准确办理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使追索权等事项。

(四)严格审核外单位交来的各种支票、汇票、承兑等银行票据,及时背书收到的承兑,准确无误填写各类票据并及时送交银行,做到当日票据当日送交银行,不得积压和拖延。

(五)严格审核各外单位交来的缴款凭单,鉴别现金真伪无误,当面点清,准确收回各类营业款项。

(六)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或挪用。

(七)按规定管理公司本部备用金,办理其他各部门备用金领用与报销事项。

(八)建立健全出纳各种帐目,及时序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及时核对各银行资金到帐情况,不得出现自我公司帐户退票情况,否则将由其承担银行罚金。

(九)随时掌握备用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每日业务终了,必须结出现金日记帐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总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如有短缺,责任自负。逐日向公司领导和财务室准确无误反映资金运用结存情况。

(十)严格执行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审批程序,金额较巨大或认为必要时应请求加派人员办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一)认真复核员工薪酬表,保证及时正确发放公司员工薪酬。

(十二)做好与银行帐簿的核对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银行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要保持一致。

(十三)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和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无误地办理各种应付款项。

(十四)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签发空白支票,购买,保存,领用支票进行详细登记,支票遗失要即时办理挂失手续。

(十五)及时掌握有关银行票据的管理规定,正确运用并负责培训、指导业务人员及相关事宜。

(十六)认真编制记帐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要做到原始凭证齐全有效,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事项一致准确无误。正确编制科目汇总表。

(十七)每月11日前将《费用表》制作完成。汇总、编制娄葑镇《第三产业统计表》、《娄葑税收入库报表》、统计局《企业景气情况调查》表,月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准确无误的报送。

(十八)审核外单位交来的增值税发票。

(十九)及时购买财务会计专用物品。

(二十)按时交纳公司电费、电话费、公积金。

(二十一)配合主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二十二)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票据和发票,保证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的安全与完整无缺。

(二十三)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努力钻研本职工作,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四)定期向主管述职。

(二十五)保守公司秘密。

(二十六)做好业务内会计资料的保管,配合会计主管做好整理与定期归档工作。

(二十七)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工作权限:

(一)不符合规定及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支付有拒绝权。

(二)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履行权。对公司决定的执行权。

(三)根据岗位职责,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的提醒和反映权。

(四)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经济处罚的执行权

(五)对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有查阅权。

【篇二:行政问责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专家指出,推行上市公司董事“问责制”,应该是加大董事违规成本,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说到底也是规范人的行为,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强化董事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

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比较突出,一些公司董事对自己拥有的决策权利不能正确认识和行使,除了上述担保之外,还往往借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等手段,大肆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损。尽管有关部门已对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董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这些法律追究工作仍然做得很不够,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不明,上市公司经常“挨板子”,但董事们却“无事一身轻”,更区分不清董事中谁有错,谁没错;二是处罚力度太轻,董事即使受到谴责,也大不了就是名声受累,但依然是官照做,薪水照拿,即使罚个三万五万,在很多董事看来也许根本就“不伤元气”;三是什么时候该追究、由谁来追究等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规定励志网http://wWw.qqZf.cN/,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董事成了"躲在阴暗角落的操纵者"。在这些缺陷面前,"问责制"的推行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实施董事"问责制",关键在于以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实现权责的统一。首先,要绷紧"问责"这根弦。对董事不勤勉不尽责,导致上市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要采取措施,发现一个"问责"一个,绝不让违规董事蒙混过关;其次,要将"问责"落实到人,对责任明确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比如说,责任人如遭到交易所警告或谴责,上市公司或有关方面应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暂停其职务,严重者或数次犯规干脆让其"下课"。在罚款金额上,基于董事的收入状况和激励政策,也应相应制订罚没措施,让违规董事"痛到实处"。

还有专家建议,基于违规行为大部分由来自控股方的董事所造成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董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还可考虑让"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比如在啤酒花事件中,谁来为上市公司的巨额对外担保负责就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这种结果系艾氏蓄意所为,则他背后的恒源公司持有的啤酒花控股权应如何处置,就值得关注。目前,这一持股已因恒源公司的自身债务而被冻结,这意味着留给上市公司的已经是一个"空壳"。但不管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相信"问责制"只有真正达到"问责"的效果,才能使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篇三:领导问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问责制度http://www.qqzf.cn/lizhi25600/
  • 分页:12下一页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