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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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篇二: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XXXXXX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XX,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06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励志网http://wWw.qqZf.cN/、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xx

20xx年X月XX日

【篇四:民事起诉状】

上诉人:XXX,男,X族,XXXXXXX出生,广东省XX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XXXXXX。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XXX,男,X族,XXXXXXX日出生,广东省XXX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原住XXXXXXX。

上诉人XX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犁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总金额264700元)70%的赔偿责任(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返还金额为153290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韶关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浈江区人民法院的“确认决定书”具有证据效力。

1、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看,没有认可韶关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的证据效力,属认定事实不当。上诉人XXX与受害人XXX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指导精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则更进一步确认了上诉人XXX与XXX所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不需要举证,是有效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

2、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受害人xxx达成赔偿协议未征询XXX的意见”,否定了赔偿协议的内容和法院“确认决定书”的效力是不妥的。也是自相矛盾的。上诉人与XXX达成赔偿协议虽未征询卫XX的意见,是有原因的:一是XXX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避而不见,XXX作为雇主(车主)找不到被上诉人。二是XXX为了让伤者XXX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伤者因医疗费用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为伤者提供救助资金是为了减少损失。此协议是上诉人与XXX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的,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不能因被上诉人的自身原因把责任划到上诉人身上。否则发生类似的情况,雇主将不愿主动或迟延履行赔偿义务,对伤害者将扩大伤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违背人道原则。

二、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明显偏低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被告从事的是驾驶员职业,原告债务车辆的的实际控制人及驾驶员的雇主,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降低经营风险……否则,因未采取合适措施导致自身损失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可由原告自行承担。”是对事实认定错误。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常年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最基本的道路安全意识是必须具备的,作为运营车的司机,开好车是他们“吃饭赚钱”的技能,交通安全意识、驾车技能比普通司机要高些。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了此次发生的事故原因是被上诉人驾车追尾,能充分证明本次事故是XXX疏忽大意驾驶车辆造成的,足以说明XXX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判决不顾上诉人向被害人赔偿了264700元的基本事实,而认定“酌情认定被告返还32000元给原告为宜”,这个数额仅占赔偿总金额的12%。若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158800元计算,被上诉人潘卫明也只承担了20%责任。虽然一审判决考虑到被上诉人是上诉人雇请的司机,其赔偿能力有限,却忽略了XXX在这次事故中违章操作,驾车追尾,应负全部责任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返还32000元与本案的损失金额和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严重不相适应,是对违章驾驶行为的纵容,同时对上诉人也不公平。

三、关于对方车辆无责赔偿12100元的问题

一审认定上诉人不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免除被上诉人的责任,将此款从总金额中扣除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也有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背公平原则,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重新确定返还比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励志名人名言http://www.qqzf.cn/

【篇五:涉台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族,住______。

被告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族,住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___省___市,___年___月我和被告在___市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___两次。___年___月,双方在___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___月在___举行婚礼,___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被告王___无正经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王___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王___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___年___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___.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___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想方设法折磨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六: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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