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七一演讲稿

作者:成功大师 | 网站:www.qqz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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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迎七一演讲稿】

尊敬的党组织、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庆祝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我倍感激动,特别是代表全体中共预备党员发言更感到光荣和欣喜,表达我们对党组织及领导的引领与培养的感谢,表达我们对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向往!

自被批准为中共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我们怀着无比激动与喜悦的心情,在党组织的引领下,更加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工作,积极参与实践,无论在思想素质、党性修养,还是在具体的为人民服务的技能、业务上,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

通过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我们更明晰了我党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深刻理解了党的先锋队性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深刻涵义。

今天我们成为了预备党员,在工作上,我们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以老党员、先进分子为榜样,以饱满的热情、爱心和责任感、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不断在实践中学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探索创新,扎实有效的推进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用实际行动和成绩去回报社会。

当然,我们还需要在党组织的引领下,继续完善、提高自己,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正式的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而且,在入党以后,我们更不能放松党的理论学习,更要加强党性修养,更要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专业技能,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作为一名中共预备党员,我们在感到欣喜和自豪的同时,也感受到了肩上的伟大使命和历史责任。我们在对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充满向往的同时,更请党组织放心,我们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我们不会辜负党组织的培养和信任,我们会不辱使命,成为一名党的事业、共产主义事业的合格的接班人!

谢谢大家!

【篇二:迎七一演讲稿】

一个诞生于艰难困苦中的政党的生日,往往是在不经意的日子。险恶的环境使她无法从容地择取“良辰吉日”,但却更显露出其应势而生的意义。

作为一个伟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准确生日是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才由党史工作者考证出来的。1938年5月,中央领导第一次提出党的生日时,根据的是当时在延安的两位参加过一大的同志——毛泽东和董必武的回忆。他们只记得一个夏天,天气很热,大概在7月。因为无法准确考证,于是就把7月1日定为党的生日——一个似乎比不经意还不经意的日子。

许多日子因为某位伟人的诞生被历史重重地写上了一笔,日历上凭添一页亮色,七月一日,也因为一个伟大的政党而变得不同凡响,熠熠生辉。

即使是最普通的人,他的生日也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那一刻,人们为他而聚,歌为他而唱。家人、朋友的礼物、祝福,证明所拥有的亲情、友情,赢得的喜爱和尊重。一个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政党,她的生日的庆祝是她赢得人民衷心爱戴的证明。党的领导人发表的节日贺词总要对党的未来加以展望。那虽不同于烛前的许愿,但却是一个政党对未来充满信心的标志。

每个人的生日都过得差不多,但会过生日的人,会使生日过得更有意义,成为人生的“加油站”。他能使自己的生日变成总结过去、计划未来的节点,从中汲取激发自身努力进取的动力。而一个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的政党,在节日氛围中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更多的也是对党的未来的理性思考,及时思考应对时代呼唤,增强自身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新方略。近年来,中央领导几次在“七·一”期间发表重要讲话,谋划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新路线,使党的生日意义变得更加非同寻常。

实际上,每名党员都有两个“生日”。一个生日赋予自然的生命,一个生日是找到了终身奋斗的信仰。从某种角度讲,后者比前者更有意义。自然出生无可选择,而理想和信仰的抉择,却出自个人的意愿和理性,这一个生日才完全属于自己。

【篇三:迎七一演讲稿】

高山仰首,大海扬波,大地溢满了新世纪的朝晖。在这百花争艳,风景怡人的季节,踏着时代节拍,穿越岁月时空,我们又走进火红的七月。它是这样令人心潮激荡,它是这样令人信心倍增,它是这样令人充满希望。我热血沸腾,浮想联翩……1921年7月,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红船上传出巨人的呐喊,犹如春雷唤醒了沉睡已久的东方雄狮,拔开了数百年来笼罩于千万仁人志士心头的迷雾,亮出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旗帜,点燃了神洲大地上的星星革命之火。从此,炎黄子孙们的理想有了归一,有了值得托付的导航人——中国共产党。砸碎铁牢的斧头和收获秋耕的镰刀勃然相会,悠悠长夜下终于熬出了一盏灿烂的灯塔,照亮着黎明前的黑暗,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在中国的大地上驱赶着黑暗,卷起改天换地般的红色浪潮。

“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这熟悉的歌声,把我们带回了那战火纷飞的年代,带回了那风雨飘摇的岁月。在那个时代,做一名共产党员不是为了索取,而是随时准备牺牲。血雨腥风之中倒下了无数的真正英雄,击碎了许多无价的生命辉煌,他们以五千年长夜中亘古未有的荣光使历代风流人物黯然失色。多少仁人志士的鲜血染红了天边的云霞,多少革命**的躯体铸就了中华民族坚挺的脊梁。

流金的“七一”,燃情的“七一”,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展现着信念与理想。在那灾难深重,血雨腥风的漫漫长夜,是“七一”的晨曦拨开华夏大地重重迷雾,激励着华夏儿女,为了民族的自由独立,抛头颅、洒热血,用血与火熔铸的铁锤、银镰砸碎旧世界的机器,铲平了压在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将中国共产党信念的火种撒向大地,把理想的火炬照彻强国之路,万里河山因此而挺拔俊秀,雄浑壮丽;历史的长河因此而波澜壮阔,豪情万丈。在战争年代里的每一天,都会为每时每刻发生在战士身上的故事感动着。董存瑞、黄继光、张思德、刘胡兰每个熟悉的名字都让我们难以忘怀,都给我们留下了感人肺腑的故事。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人。为了中国人民的事业,为了中国共产党事业,他们无怨无悔地奋勇向前。我以我们的祖国有这样的英雄而感到骄傲,我以生在这样英雄的国度而自豪。

和平年代里的雷锋留给我们做人的真言:“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他对同志象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工作象夏天般的火热。雷锋的精神鼓舞着几辈人,教育了几代人。雷锋的名字与点点滴滴为人民服务的事业连在一起,雷锋成了做好人好事的代名词,雷锋成了为人民服务最闪光的符号。他圆圆的笑脸同五星红旗下的晴朗连在一起,他二十二岁的年龄同中国共产党永恒的青春连在一起。

光辉的“七一”,绚丽的“七一”,华夏儿女聚集在鲜红的旗帜下,为铺就强国之路,几代中华儿女挥舞着银镰披荆斩棘,奋发进取,用实践的巨笔描绘出一幅幅崭新的画卷。在困难面前,有铁人王进喜,有投身治理沙患事业的谷文昌,有抗洪勇士李向群;有献身边疆的“人民的好儿子”孔繁森,有顶天立地的共产党人、人民的好公仆郑培民。

【篇四:迎七一演讲稿】

全体党员同志们;

创新是一个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发展的主题和不竭动力,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进入新世纪,村党委所处环境、担负任务、工作条件以及自身状况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面前,蒲村党建工作大胆创新是应对时代变革、夯实工作基础、推动蒲村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基层党建工作必须走出一条创新的路子,创新才有出路,创新才有动力,创新才有发展。要做到创新,要使党建工作真正实现与时俱进,笔者认为,要实现党建工作的不断创新,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新理念。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开展上一级党组织为下一级党组织服务、村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员为群众服务的新理念;坚持党的先进性要求,增强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活动内容、提高工作水平的新理念。

二、把握新特点。要努力寻找村党建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之间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刻剖析,把握特点找规律,从而发现、总结和归纳出一批党建工作中的亮点,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三、构建新格局。要按照“扩大覆着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调整工作思路,挖掘工作资源,开展党建工作。要不断总结探索农村党建工作的经验。要结合改革的推进,健全党的组织,形成适应新形势、新阶段、新发展要求的村党组织构架。

四、探索新机制。村党组织要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要围绕服务群众这一重点,在完善党组织自身功能的基础上,切实形成有利于整合资源的党建工作新机制。要明确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不断探索开展党的活动的方式方法和工作规律。

五、寻找新突破。要围绕重点工作,寻求工作突破口,找准工作主攻方向,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岗位职责规范,严明岗位纪律,真正在党建战线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提供坚实保证

二、加强蒲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中并获得这一区域相应身份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村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1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群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4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锻炼和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就等于办好了中国大部分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农村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民主的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主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从而推动了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此外,农村村民自治还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人民直接的参与监督,使一些腐蚀社会主义的“蛀虫”难以下手。

2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

2.1制度方面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突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脱节。乡镇政府过度干涉导致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乡镇政府同村委会之间本该是“指导”非“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政府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服从领导,而仅仅是协助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而现实中人民常常把乡镇政府错误的看作是领导。村委会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的成员也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的代理人。

(2)村委会过度越权。自治权本应该由村民行使,但在实践中,权力往往集中在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

(3)村委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民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2.2具体运作方面

(1)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质偏低,当家作主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低。我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主要集中在农村,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则流向了发达地区,使得村民自治落实度降低,参与度低。

(2)村民对村民自治态度冷漠,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及作用的发挥。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冷漠主要表现在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上。根据调查,只有刚满1/10的村民对选举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而近一半的村民对民主选举持冷漠态度。村民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很少有热情去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他们中的大多数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

(3)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差,凝聚力不强,许多村庄处于瘫痪状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付诸实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治性,但在某些程度上注重了个人生产经营,却忽视了集体经济的创造。其实,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正常运转的后盾,现实中,村组织凝聚力的缺乏,使得农村村民自治难以付诸实践励志网http://wWw.qqZf.cN/。村民罢免不了村主任,暴露了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执行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2.3民主选举工作

(1)贿赂问题。在很多地方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拉拢选票等现象广泛存在,但真正受到查处的却屈指可数。

(2)非正式组织及家长制的参与,在广大农村姓氏、血缘和姻亲,依旧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同姓人、同族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保护、联合的关系,投票时,村民往往局限于熟人圈子里,他们相信这样的投票会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民主的选举发展。

(3)乡镇府不合理介入。《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些地方图省事,往往由乡镇政府直接指派或由党支部村委会直接确定。有些地方用一纸“文件”强行将自己认为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停职、撤职等等。

(4)村民流动性强,很难展开选举,农村社会出现空心化。农民离开村庄越远,参与村民自治成本(车费、来回花销等)就越大。有很多村庄参加会议仅是一些妇女和年迈的老人,他们的议事和决策能力相对较低,很难展开选举。

3完善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3.1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

3.1.1改善乡村关系

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用法律保护村委会的自治权,防止村委会自治权受到行政权不适当的干预。要用法律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使指导而不是管理关系,要明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程序、步骤。同时,要使乡镇政府明确意识到其在农村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以及与村委会的关系,使其意识到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组织,不能对村委会职能的实施加诸不适当的干预。

由于村委会在某些决策上的局限性,乡政府应该以“查、缺、补、漏”的方式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和必要的补充因此,村民自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完全不要上级政府的领导。

3.1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3.2规范民主选举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治,强化监督。在确定为候选人和正式选举期间,上级应该专门设立临时督察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监督。科学、有效的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与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有机统一的双向运动过程。一经发现并查实不当行为,立即取消被选资格,同时,村民也要积极举报并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

(2)对家长制残余比较严重的村庄的村民进行政治教育,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民主选举是为了实现他们自身长远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的“压力”、“面子”、“交情”而置本村的长远发展于不顾。选举是公民自身的权利,珍惜自己的权利也就是通过捍卫自身政治权力进而维护自己经济利益。因此在投票时不要因小利而失大利,慎重考虑投出自己宝贵的一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消除非理性的、狂热的、偏激的或冷淡的政治心理和意识,确立一种民主的、正确的选举观。

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这个论断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精神,村民自治正体现了这一宗旨。因而加强农村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

三、村民动嘴,村干部跑腿

在当前农村,许多村民为签一个字、盖一个章、办一本证往往来回要跑好几趟。为有效解决农村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在今年“转作风优环境”活动载体,村推行了村民事务代办制。

“村民动嘴,村干部跑腿,是我村效能建设向村干部延伸的一种体现。”,“这种延伸,不仅方便了群众办事,而且让干群关系也变得融洽了起来。”该制度规定,村要以上、镇里的便民服务中心为平台,按照无偿、公开的原则,积极为村民代办事务。凡是低保申领、生育审批、信息咨询、权益维护等所有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办事项目,只要资料齐全、需求合理,村干部就要接受村民交办的任务,义务跑相关部门,并把代办结果送达给村民。

“村民动嘴,村干部跑腿,是我村效能建设向村干部延伸的一种体现。”,“这种延伸,不仅方便了群众办事,而且让干群关系也变得融洽了起来。”

四、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款的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本案的深入评析和探讨,对于慎重、妥善处理这一类型的案件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总体来说,村委会依据村民会议讨论结果,对集体经济收益如何分配、分配多少、分配给谁作出的决定,是村民自治权的体现,只要其内容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程序合法,依法就应予支持,但并不是说司法不能参与,也不意味着司法参与了,村民就丧失自治权,因为司法是保障人民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村委会依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内容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其程序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的规定给了原告行使撤销权的资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说明村民享有高度自治权,司法不介入其自治的事务,且《村委会组织法》相对于《物权法》而言,其属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物权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由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符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下特殊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由于其独立于我国的行政层级系统及其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日趋繁杂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责任承担上。具体而言,即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

(一)村委会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笔者通过两个问题予以说明。1,该分配方案是由谁决定的?在本案中通过分析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和合议庭查明事实,该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由村委会依据村民会议的讨论结果而决定的,最终决定权是由村委会行使的,其村委会也是补偿款分配的执行组织,村民会议只是村委会作出决定所履行的民主议定程序,其决定内容也是依据村民会议讨论结果中的多数人意见作出的,未违背村民意志,体现出村民的自治权。2,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既然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管理、使用、分配也应由其决定。那么何为集体经济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现实看,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它与村委会有区别,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践中,很多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分配由村委会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定权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决定。在实体法上分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两条法律规定均体现了村委会对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可由其向村民发包该土地,所以暨此可以说明委会代表全体村民对相关土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发包权,其也当然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村委会当然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纠纷中的原告或被告来参加相应的诉讼活动,村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程序法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该诉讼领域中的适格主体,很显然如果村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其只有是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是村委会具有“合法成立”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的条件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是村委会拥有独立财产的法律依据,且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村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从《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来看,不能得出司法不能介入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所以两者的规定并没有不一致之处。退一步讲,即使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司法不宜介入该纠纷,但《物权法》对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只有几条且属新规定,而《村委会组织法》是对村民委员会全面、系统的规定,两者对于村委会的规定来比,《物权法》亦属特别法,而《村委会组织法》属一般法,在使用上应优先使用《物权法》,且《物权法》与《村委会组织法》相比属新法,因此在使用上也应优先使用《物权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2002年8月19日,最高院立案庭(2002)民立他字第4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于司法解释的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存在随意性。1,此类纠纷的产生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的经济收益是否享有所有权,其基础为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体现集体成员共有利益的私法权利,应是确保集体共有利益的民事权利,首先应由民法调整,那么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纠纷,亦当然属于民事纠纷。2,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主体资格。

(四)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纠纷,并未使村民丧失自治权。村委会依据村民会议讨论结果,决定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如何分配,分配给谁,分配多少,这是村民自治权的体现,只要其内容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程序合法,司法就应当支持。村民的自治权和司法介入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他们可以完美的结合。村民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行使自己应有的自治权,这是由村委会的性质及其我国行政层级系统的特殊性赋予其该权利,但是司法是保障人民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村委会的决定违法或违背村民意志,从而导致村民的利益受损时,其成员起诉后,司法可以介入,也应当介入。因此村民诉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司法对村委会自治事由审查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征地款分配是村民自治的问题,只要其程序合法,则法院就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分配方案的审查不但要进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还要进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理由是村民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意见,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分配方案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侵犯村民合法人身、财产权利的,应确认无效。该规定为法院实质性审查村民自治的事情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理论上讲,法院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民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不对村委会自治的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话,就容易形成村委会权力的膨胀,当村委会权力不断膨胀时,滥用权力就成为必然,正义就会越来越远,因为人人都有对自己权力无限扩大的欲望。经过法院实质性审查后,村委会内容、程序合法时,应确认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容或程序违法,法院确认违法后,对违法部分应予撤销,并建议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决定。

五、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决策力和执行力存在的问题

1.决策急躁冒进,执行急于求成。一个地区的发展是受到该地区生产力水平制约的,领导决策与执行时必须考虑当地的生产力实际,循序渐进,扎实推进。如果脱离生产力实际,求急求快,必将欲速则不达,阻碍和破坏生产力,从而损害生产关系。(1)愿望脱离实际。有的组织急于改变本地区的落后面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过于夸大发展的有利因素,对困难和问题估计不足,拼命“上台阶”,造成决策冒进,其结果只能是屡战屡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大量损失。(2)从众心理。决策者在群体现实压力下,引起心理和行为的改变,现实工作中表现为追风逐浪,看到别人有开发区,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也要上,大量“筑巢”,结果是耕地被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这样的比学赶帮超,让老百姓怨声载道。(3)工作方式陈旧。一些基层组织的同志往往习惯于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处理当前复杂的内部矛盾问题,似乎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可以用“快刀”,甚至“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的粗暴习气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这些做法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和执行无法推进。

2.决策和执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决策与执行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它的主体,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格局越来越明显,对各级领导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干部的思想也形成了一定的冲击。(l)思想观念的退化。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也是各级党组织的执政理念。然而为民观在某些领导身上越来越淡化,并代之以官僚主义、拜金主义、形式主义;有的干部信仰迷茫,甚至堕落为金钱信仰,所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就是这种信仰的表现。干部责任心淡漠,人员必然淡化对实现一流管理目标的追求,必然满足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要求,必然降低工作的标准,结果是荒于公务,职能亏欠,最终导致低效。(2)知识水平的不适应。一些乡村干部年龄偏大,学习能力差,对党的新政策、市场经济有关知识接受较慢,甚至看不惯,工作的方式方法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抓传统农业生产上。(3)管理能力的匮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基层干部不仅有服务意识,还要有服务的本领。当前有的基层干部发展能力不强,致富门路不宽,服务缺少手段和方法,特别是遇到利益得失、新旧观念冲突的突出矛盾时,缺少应对突发事件,化解各种矛盾、妥善协调各方、有效维护稳定的能力。(4)机构臃肿。随着乡镇规划的调整,规模的扩大,干部队伍也越来越大,工作中互相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组织干脆对一些老干部不分配或少分配工作,主观上对他们尊重,客观上对在职人员不公平,影响决策和执行。

3.决策和执行渠道不够畅通。畅通的渠道可以减少运行中的摩擦,降低决策和执行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决策力和执行力水平。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上下级组织之间权力传递不畅。为了加强对乡镇的管理,减少基层腐败,县区组织往往把财权、人事权等收到县级管理,而工作仍然由乡镇完成,造成乡镇“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2)沟通手段较落后。一方面传统和现代手段未有效结合,互联网、电子政务、电脑办公等在乡镇组织中还没有广泛应用,在村级组织中还是新鲜事物,影响了与上级党组织的沟通。另一方面,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须进一步加强,防止把权力当作私有财产,大搞“一言堂”,而要深入调查,听取不同意见,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增强群众对基层工作的信任和支持。(3)组织内部关系不顺,协调不足。由于工作重心、责任范围的差异引起乡镇党委和政府之间产生矛盾、村两委关系不协调,为谋求各自的利益而相互拆台、互设障碍,或者出现“无利的无人干、有利的抢着干”的情况,严重影响组织的决策力和执行力。

4.方法守旧、创新不足。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就在于突破前人,创新是适应新形势,完成组织的决策与执行的必要手段。当前创新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1)缺乏创新意识。有些基层党组织把简单重复上级文件和讲话精神看作是贯彻执行,开了会、发了文,好像自己就是上级文件和讲话精神的忠实执行者。不能把上级精神与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是害怕困难,缺乏争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存在着对上级精神的消极敷衍情况。一些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党的政策和党委决策时,不是生搬硬套,就是变通执行。有的基层党组织片面强调自身发展存在的劣势,满足于当前的工作现状,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方法,科学判断形势、进行正确决策的能力比较弱,甚至导致决策和执行的失误。(2)不注重创新实效。一些基层党组织花在创新项目研究上的多,花在如何推广、应用研究的少,没有树立正确的创新观念,对创新是因为老办法解决不了新问题而推出的、是为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而开展的目的不明确。一年想一个新点子,一年换一套新做法,如猴子摘玉米似的边摘边丢,不讲究实际效果。创新不是搞花拳绣腿,不是作秀,也不是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政绩”。创新的目的全在于推动工作。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创新,既要注重实践过程,也要抓好创新成果的推广运用和理论提升。要把创新的成效体现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上。

5.决策和执行的经济保障能力较弱。决策和执行过程必然会产生一些工作成本和其他成本,需要组织有一定的经济保障能力,而大多数乡镇财务和村集体经济乏力,影响工作的顺利推进。

6.决策和执行的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机制是基层组织正常运行的必要保证,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和不稳定可能导致决策和执行的无所适从。(1)制度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在许多基层组织中,有些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不相适应或相悖,仍是计划经济体制、机制的延续,导致制度不能执行;有些虽是现代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制度难以落实,执行困难。比如,农田灌溉“用多少水给多少钱”听起来很合理,但如何衡量用了多少水,何时提供水等都缺乏考核的方法和标准,降低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计划生育“七不准”,在没有具体可操作规则的情况下使执行者左右为难。(2)考核检查名目繁多,体系庞大。上级对基层的考核检查名目繁多,体系庞大导致无法操作,只能走形式、走过场,量化变成了数字游戏,有的乡镇为了“花钱买平安”,也制定相应考核制度,造成压力传递;考核结果往往轻组织决策,重一票否决,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一方面反映了上级组织信心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上级对下级缺少起码的信任。(3)制度的稳定性有待加强。制度应具有适合组织现状又与外部环境协调并与其他制度配套的特点,一旦建立就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影响制度的执行。比如,农业奖补政策(种植园、养殖小区、大型农机具等的以奖代补)应具有稳定性。(4)行政违法行为有待纠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级组织和个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而我们有的基层组织为了完成上级的硬性任务,不惜走黄线,甚至违法。有的地方税源不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往往采取行政征税的办法,到处“引”税,并以税收的30—35%用以奖励;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盲目承诺土地使用权,甚至不惜引进污染严重的企业,当地居民怨声载道,严重影响组织的决策力和执行力。

六、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的十七大报告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的本质,这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现阶段的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生产力现状、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生产经营方式,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在农村建党,把分散的农村动员和组织起来进行革命和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优势。在革命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党对农村的领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型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但随着农村党的领导环境的深刻变化,党怎样有效实现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创新是实现农村党的领导的灵魂,全面把握党在农村的历史方位、科学转换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化、构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和提高以联系群众能力为核心的农村基层干部素质,是改善农村党的领导、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容。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党在农村的历史方位是实现农村党的领导的前提

在体制环境上,实现了从人民公社体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的转变,基本生产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变为农户。人民公社体制和城市的“单位制”一样,实行对农村和农民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党经不分。在党组织和农民之间,没有任何真正的组织、渠道或空间,从而形成了农民对党组织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全方位的依附和依赖。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随着党组织对农民生产生活管理和控制的减弱,在党组织和农民之间,逐渐产生出一个农村社会空间来,农村社会的公益事业、人际交往、利益协调和生活方式的自治性逐渐凸显。村民自治的生长空间即由此而来。这种体制变迁意味着,在党、国家、社会三者结构功能的调适中,随着基层农村社会自我管理空间的扩展,执政党必须在新的体制环境下探索有效参与基层社会的机制、方式和方法,从而赢得社会。

从农民的变化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城乡二元结构政策的逐渐松动,农户成为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和财产主体,农民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程度及其实现方式都发生重大变化,独立性和流动性大大增强。也就是说,农民“用脚投票”的机会越来越多。经济利益的实现,农民可以选择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方式。政治利益的实现,农民可以选择依靠和加入党组织,也可以选择参与甚至主导村民自治、成立或加入各种社会服务组织,也可以独立地不依赖任何组织诉诸法律。从人民公社体制下被全方位管理和控制下“解放”出来后的农民,自我实现和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展,自我价值实现的方式更为多样化。农民地位的变化意味着,执政党要赢得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必须开发新的资源、学习新的领导能力。

党对农村的领导也正在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在领导任务和目标上,从以阶级斗争为纲、“抓革命、促生产”转变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在领导体制和方式上,从一元化领导、对政治经济文化甚至个人生活方式的全方位管理和控制,转变到改变空洞的意识形态说教、退出生产经营管理、培育个人生活空间;从行政命令型转变到示范说服引导,从“专政”转变到依靠法律和村规民约等;在领导活动的指向上,从绝对平均主义转变到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等。

村基层党组织也正在经受严峻考验。集体经济的削弱,使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号召力下降;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民表达利益的重要渠道和另一个“权力中心”;党组织内部民主的严重不足,党员发展机制和党组织负责人产生机制的滞后,使党组织的凝聚力下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以后,村党组织的普遍缺位、越位、错位现象,领导方式的落后,使党组织的战斗力大打折扣。党员队伍管理教育的缺乏、手段陈旧和党员意识的淡化,使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

总的来说,农村党的领导在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领导?凭什么来领导?怎样进行领导?由具备怎样能力的人来领导”。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

村党组织角色的合理定位和功能转换是实现农村党的领导的基础。党章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要履行这些职责,切实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党组织必须从执政党的功能、政党的性质以及自身所处的环境出发,进一步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执政党的功能要求,必须有效协调和整合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最大限度和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革命党的功能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力量去打败敌人、夺取政权,而执政党的目的是在巩固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因此,作为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和细胞的村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把整合农村社会、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公正放到突出位置。

政党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群众组织和自治组织,政党活动的阶级性是很鲜明的。尤其是在基层社会,政党对基层民众的关怀和服务程度直接决定着政党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村党组织必须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服务农民、关怀农村弱势群体上,要超脱于一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和群众组织之上,扑下身子做争取民心的工作。

村民自治的实行,客观上要求村党组织必须努力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把协调利益、关怀弱势群体、维护农村社会公正、引领先进健康文化作为工作取向,这样才能使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不断增强。

由此而来的,要求村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必须创新,实现从行政性、控制型、全能型向服务型、协调型、示范型转变;村党组织的活动空间必须开掘,实现从居高临下型、说教型向努力渗透和参与农村社区各项活动并力争主导这些活动转变。

村基层党组织的党内民主是实现农村党的领导的关键。党要领导,首先要解决凭什么领导的问题,也就是党的先进性或者说合法性问题。党的先进性和合法性不是不变的,必须与时俱进,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激发党组织活力的关键。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软弱涣散和吸引力下降状况之所以难以从根本上扭转,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党内民主的严重不足。具体地讲,一是怎样吸收党员、吸收什么样的人入党的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

构建科学的乡、村组织体系是实现农村党的领导的保障。农村党的领导的实现,有赖于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科学构建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我国乡村两级组织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乡镇组织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乡镇党委的主要精力放在了抓经济、上项目、保增长上,以致没有精力和兴趣抓农村党的建设,造成党不管党。第二,以层层分解的赶超指标和“一票否决”为标志的压力型领导体制,使乡村干部疲于在数字上做文章,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真正职能,并且造成乡镇政府职能的扩展和机构的臃肿。第三,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权力的行使在实践中都存在相当的掣肘。第四,服务农民的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实现难以得到组织保障。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做到。

八、建设蒲村快速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一、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和要求

1、希望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1)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希望各级在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方面有更多扶持政策,以推动农村结构调整既要有量的扩张,更要抓质的提高。(2)希望加快对农业企业培育发展。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而目前当地无一家农业企业,希望各级部门能够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集中人力、财力,对有一定规模且科技含量高、牵动力大的龙头企业进行扶强扶壮,尽快培植起一批以主导产业和骨干农产品为基础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尽快改变目前这种“种菜无法卖,种粮无法加工”的局面。(3)希望着力推进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业抗御市场风险能力。(4)希望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以促进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2、希望以农民增收为目标,抓好主导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只有发展富民产业,使农民增收致富有保障,才能支撑起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据调查发现,65%的农民都迫切希望政府在产业发展方面应做好引导,在产业建设中积极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辐射的带动作用,促进二、三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3、希望进一步加强村环境建设。目前道路硬化率仍然偏低,农民群众希望村级组织应从关心热点问题入手,发动农民,出资出力,解决村道路"雨天泥泞、秋季尘飞"的局面。

4、希望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要求构筑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使农村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5、希望各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坚持两手抓。在落实财力投入的同时,希望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党的建设,培养农民创造新精神,通过创业改善自己生活,帮助困难群众致富,共同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6、希望以新农村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培育新农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素质。应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面向市场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广大适龄农民成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较强就业能力的新型农民。

7、希望以创建文明村为先导,塑造新风貌。应着力整治农村环境,植树造林,美化、净化村容村貌,尽快改变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同时,扎实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改变农村的各种生活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

8、希望加强基层带头人和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也是建设新农村的组织实施者。通过走访发现,农户希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创建好班子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龙头,通过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9、希望以抓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重点。抓农村社会治安要以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为突破口,俗话说:“游手好闲”,人们都有事干了,小偷小摸和聚众赌博现象自然会销声匿迹;另外要对外来走村串巷的流动人口加以监管,避免不法行为发生;对村民要适时进行法制教育,严禁邪教等违法乱纪行为在农村中蔓延。

10、希望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进一步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力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大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冒伪劣和过期药品在农村市场横行。控制药品价格,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放心看病。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宣传力度不够。虽然中央、省级媒体对新农村建设宣传力度较大,但是部分党员群众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位。同时,由于不同类型的村,经济实力和地理位置不同,在新农村建设中又缺乏相应的建设标准,目标不明确,使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村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积极性。

2、在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与误区。一是个别单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基层干部虽然对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很清楚,但是说起如何结合实际推进工作,不少人却表示要等上面布置;多数农民也没有把自己摆进去,表示“上面要干啥就干啥”。部分村干部认为提不提新农村建设,对抓建设促发展没有区别。二是一些干部对于新农村建设存在模糊认识,思想上希望立竿见影、早见实效,指望两三年工夫就能建成新农村,有的提出全部拆除现有住房,实现村民的整体搬迁,老百姓最担心的是“大拆大建,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3、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待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分散、小规模的粗放经营格局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效益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村级发展不平衡,各村差异较大。

4、农业增收压力大。农民增收既面临着农业内部受资源约束,增收潜力不大的压力,又面临着农业外部就业竞争加剧的巨大压力,提高农民、转移农民、致富农民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

5、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免征农业税后,农村财政“缺口”大,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严重不足,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村农田水利建设和土地治理很难开展,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6、农村稳定工作亟待加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凸现,群体性事件增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

7、基层组织建设仍然薄弱。随着开发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不高。目前,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对农村工作的热情和对农民群众的感情,做“撞钟和尚”、做“太平官”。三是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微薄,仅能维持正常的办公费,因此村级组织作用无法发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四是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1、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新形势。要利用村广播、标语横幅等手段将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起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中央“20字”方针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要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领导。要加大对各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期盼什么,需要什么,他们最有发言权,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部门积极配合、村(居)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的领导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真正把新农村建设抓出成效。

3、要开辟农民增收新渠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根本是发展农村经济,重点是增加农民收入,难点是构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因此,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把发展作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手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跳出农业发展农业,跳出农村致富农民,通过工业拉动、城镇带动、招商推动、民营激活等方式,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快速转移。要采取“内外抓、综合抓、重点抓”,既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把农业和农村内部的文章做足,又要加快村级商贸开发,发展第三产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农业和农村外部寻求增收途径;既要抓好面上增收,全方位开辟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渠道和途径,又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做好扶贫救助工作;既要立足当前采取见效快的具体措施,又要着眼长远寻求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多途并进,多管齐下,不断开拓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空间,不断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4、要打造农村新经济。建设新农村,最根本的是发展农村经济。要着眼于壮大村级经济势力、增加农民收入,要继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

5、要抓好新村镇规划建设。要搞好城市主干路两侧、高速路两侧和项目规划区周围村、重点村、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划编制,发展强村、中心村,推进村居楼房化。强化政府服务功能,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动社会公众资源向农村倾斜、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乡村道路的改造和管护,继续实施户户通有线电视、通自来水工程。

6、要建立农民新保障。推广农村改厕、改水,继续抓好规范化卫生所、农村文化站、农村敬老院建设。建立健全以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帮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元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

7、要培养造就新农民。要以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实施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信息网和劳务中介机构,开辟转移就业“绿色通道”。

8、要弘扬农村新风尚。要突出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和文化阵地建设。一是以文明村建设为抓手,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开展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推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二是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生态文化,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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