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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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xxx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万元、出票人有限公司、持票人有限公司、票据支付银行平安银行**分行),年月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将该票据遗失,经多方查找目前仍未找到,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篇二: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长。电话:

申请事项:对z恒宇润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票的出票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持有由z恒宇润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票,由泉州z机械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不慎该承兑汇票遗失,公司职工多人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报了案,最后背书人泉州z机械有限公司也已出具了证明(详见相关证明)。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11月27日;出票人:z恒宇润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泉州z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齐鲁银行;付款行地址:z市顺河街176号;出票金额:20万元人民币;票号:04724231;汇票到期日:2010年4月27日(详见该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励志网http://wWw.qqZf.cN/,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以便申请人及时向汇票支付人兑付入帐。

此致

z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

【篇三: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申请事项:

要求法院公示宣布中国银行浦江县月泉路支行开具的中国银行本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28日在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开具了本票一张,申请人是某某,收款人是某某,票据金额为30万元。该票据不慎被盗。申请人已向某某县公安局报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中国银行某某县月泉路支行停止支付。望法院予以受理为盼。

致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XX年X月XX日

【篇四: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XXX,法人代表:XXX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取得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零壹月壹拾伍日(2014年01月15日),出票人全称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80255-02-0035064-9,收款人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柒月壹拾伍日(2014年07月15日)。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现因申请人原因,不慎将票据遗失。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

1、山东YYYYY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票据复印件(两面)

4、授权委托

5、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各个前手的连续证明

【篇五: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XX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XXX,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XX小区,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男,汉族,37岁,大学文化,湖北省通山县慈口乡山口村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22326,电话:。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购销业务来往,取得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出票日期为贰零零捌年壹拾月贰拾日(2008年10月20日),出票人全称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收款人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华夏银行支行,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1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零玖年零肆月贰拾日(2009年04月20日)。付款银行为华夏银行支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号,电话号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温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xx月xx日

附:1、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遗失票据复印件。

4、购销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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