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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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励志网http://wWw.qqZf.cN/,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篇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06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06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0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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