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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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

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计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厦门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励志网http://wWw.qqZf.cN/,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如何确定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篇三:合同违约金上限】

咨询一下关于合同违约金上限的问题,我们的合作方违约了,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方只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可是根本就不能弥补损失,请问一下我们该怎么办?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解答:

合同违约金上限问题,在合同法中有定金上限问题,一般违约金是没上限的,可以双方约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要求增加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篇四:租房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被告不能完整履行合同,则赔偿三个月房租、支付5%违约金、扣除履约金及支付免租期一个月房租。履行一年之后,被告向原告送达解约通知书,原告签收。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29800、00元)扣除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尚给原告支付定金100000、00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本案中,原告不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履约金扣除及实际支付的定金来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直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均不违约

2008年12月9日起,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同年12月26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解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租赁合同于2009年1月1日解除。原告至今没有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任何异议。此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在合同解除后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1月1日解除后,并没有采取发布招租广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出租该房屋等补救措施。因此,在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时,应当适当扣除损失扩大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因此,原告遭受的损失不会大于1个月的房租,除非原告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五、原告据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条文约定不明,可以补充约定或协商

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是对可能发生损害的预估而不是实际损失数额,因而,不考虑实际损失大小,直接据以判定赔偿数额的做法欠妥。同时,合同解除后,损害才刚刚开始发生,因此,三个月的房租应当是以合同解除后该房屋可以得到的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之前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显然,“房租”本身具有变化不定的特点而且本身不能作为货币单位,所以,“三个月的房租”不是一个确定值,不能直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关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励志名人名言http://www.qqzf.cn/

【篇五:毕业生规避offer、三方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方法】

一,如何规避offer违约金?

适用对象:已经签订offer,但是没有交纳或与企业签订三方和劳动合同的学生

答:offer只是企业和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意向性协议,只具备合同法中的要约性质,只能说明学生和企业之间达成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目前对于offer的违约金法律效力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议。因为新劳动法已经取消了违约金的要求,我想offer和三方的违约金取消是迟早的事。如果学生在签订了带有违约金的offer之后,如果违约,那么企业只有依据民事诉讼法来起诉,并要求学生支付违约金。但是实际操作中,只要学生的三方协议和就业推荐表还没有交给企业,那么企业是很难追偿到offer中的违约金的。所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这样的就业环境下,又不是掌握核心竞争力的员工,企业为了区区几千块钱到法院起诉、等待判决和执行这些钱是很难想像的。就算法院支持,如何执行也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学生一般一没房子二没钱,这也不是刑事责任,弄来弄去企业毛儿得不着。学生可以大摇大摆的和新企业签三方和劳动合同。另外,个别城市,比如上海,规定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违约金不得高于第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上限一般不超过5000、其他地方也会参照这个标准,那些要天价违约金的企业除了吓吓毕业生,其实没什么能耐。学生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

不过,还是提醒各位,签offer也要考虑清楚,为了避免以后麻烦,凡是带违约金的offer都要考虑清楚。除非心意已决,尽量不要随便签。

二,如何规避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适用对象:已经交纳或签订三方协议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待入职的学生

三方协议的性质我就不赘述了。它的唯一性决定了如果签订了三方协议,学生就很难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如果是我招聘,offer上放不放违约金无所谓,但是如果要强行留人,三方的违约金是必须要加的。

那是不是签了带违约金的三方后只有支付了违约金才能违约呢?事情也不全然是这样,从学生的角度还是有办法的:

1、在三方备注中补充写明落户、档案、相关待遇等三方生效的前提条款。

三方实际是限制学生、企业和学校之间毕业生人事关系转移的协议。很多学生签订三方的直接目的是户档,其次才是工作。那么,如果企业无法为学生解决户口,那其实三方协议是没有什么用处的。所以,在三方协议的备注部分加上户档要求及企业在offerletter中说明的薪资等,是有效防止企业违约的主要手段。如果企业没有达到三方协议备注中的这些要求,学生就有权要求企业归还三方,并不承担违约金。这个要求是正当的,因为我们一切按照企业的offer和三方协议的性质办事,你要求补写,HR一般也说不出来什么。除非自己打自己嘴巴。顶多会说,最好别写(一看就是心虚)。

2、与HR不厌其烦的谈心。这个案例几乎每年都有,让本人深刻认识到“脸皮厚吃个够,脸皮薄吃不着”的道理。很多学生在签了三方协议之后又得了更加心仪的offer,但是原三方规定了违约金,所以郁闷不已。他们中有些人就是有这种办法解决问题的。每天按时和HR们一起“上班”,坐在其旁边反复说解约的事情,有时候甚至痛哭流涕的哭穷。结果过不了几天,HR就放人了。因为他们也明白,你的心不在这里。非要揪着你不放,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当然不是说百分之百成功,但是真的可以一试。

3、其他途径。这些办法是针对那些除了交违约金之外,无论如何都要毁约,而原单位就是不肯放人的情况。办法是有的,但是不便堂而皇之的发帖说。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真要是翻脸,咱也不怕他。如果你是这种情况,可以发信给我,我私下告诉你。

总之,三方的毁约是有难度的。签之前一定要慎重!签了就不要轻易毁约,否则连学校都不会罩着你。如果一定要毁,也要有理有节,这样才能成功毁约且不交违约金。

三,如何规避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适用对象:已经正式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答:这种情况已经不仅仅是应届毕业生所面对的了。以前,一般企业为员工解决户口之后,都是签3-5年的合同,而且明确规定了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其实现在说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有些过时了,因为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但是,企业可以通过诸如“培训费”等词语代替原来的违约金,打个擦边球。另外,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有违约金条款,还是继续有效的。那么,我们如何规避这样的违约金呢?

答案是以攻为守。劳动法,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都规定了企业在未达到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时,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下面转一下新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违反上面的相关规定,那么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加班经常不给加班费,拖欠工资,社保不足额缴纳。总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只要你别太过分,把企业老底儿都抖出去,那适当利用企业的漏洞来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走法院都是可以顺利解约的。关键看你是否准备充分了。

上面就是几种常用的解约和毁约的办法。最后声明一句,接触过N多职场趣事,大师是从来不提倡学生或员工单方面毁约。翻脸对双方都不好,有事情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会找到解决办法的。做的时候注意尺度,实在不行交一点补偿一下,大家心里也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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