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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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三定方案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司。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部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司。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司。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司。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司。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司。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司。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矿产开发管理司。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司。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司。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定并管理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

(十五)人事司。

承办机关、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6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3名)。其中:部长1名(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日常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则。协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人员的派驻工作,研究提出人员考核的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二)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的职责。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篇二: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挂常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主管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划出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职责。

2、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规划建设局除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外的其他职责。

2、新增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

3、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地方性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政策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制定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本县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四)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常山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我县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规划区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城乡规划的批后管理、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更新、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分发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数字衢州”地理空间框架,指导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加强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的责任;负责本县测绘资料和测量标志的管理励志网http://wWw.qqZf.cN/;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县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的审查;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保密审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七)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和其它项目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参与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和实施等具体工作。

(九)协助查处市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十)负责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的统计、档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装修装饰、检测、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对代建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管。组织协调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和经济参数;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三)负责房地产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和县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

(十四)负责政府落实的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拟订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市排水、城市节约用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亮化、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公共绿地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城市广场的占用、建筑垃圾的清运、排水排污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市场化管理;负责做好城建监察工作。

(十七)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八)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七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做好本系统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对外联络、会议组织、调研、档案、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培养、人事调配工作;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行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审核报批工作;管理局系统的人才培训交流、引进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及房地产业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及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指导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活动和房地产预售许可活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编制县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并对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测绘管理科)

组织制订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及年度规划,对城市重大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审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包括市政工程)总图管理;组织对各乡镇城乡规划业务指导,经县政府授权对各乡镇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核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发展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统计年报工作。

宣传贯彻落实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测绘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测绘规划,提供测绘基础资料;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行为;负责组织和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地理信息数据变化测绘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建设、管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并做好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本县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和技术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测绘标志等。组织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审查、质量验收、汇交管理,及全县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建筑业和勘察设计科

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检查指导全县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设计、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理活动;组织和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筑制品、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报批;组织执行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各类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发展对外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进县、外出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管理及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负责本局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与受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节约用水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报批;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监督和运营管理。负责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

(六)法规与监督科(行政许可科)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行业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负责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审核本机关行政处理决定;负责行政审批、行政应诉工作。配合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负责省、市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负责国债项目的督查;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督查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和下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本局各项资金,负责有关项目的审查和审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工作;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协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协助做好系统财务经济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筹集建设资金以及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规划师1名;科(股)级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领导的配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常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三: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保字[2009]54号)和中共定州市委、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定字[2010]30号),设立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安全成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行使定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职责。

(五)增加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六)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七)增加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重点行业一般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规划科技股)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拟订安全生产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组织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场所接毒接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全员培训工作;负责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资格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监督管理一股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天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监督管理二股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以及非煤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综合协调股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部门和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按照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应急救援办公室(事故调查股)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一般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参与一般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自愿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受、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一般事故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和标准;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有关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核,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订工作。

(四)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副科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1个:定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定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定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四:发改局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1号)和《中共栖霞区委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栖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0〕32号),设立区发展和改革局,挂区物价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规划协调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综合体制改革和物价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区经济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综合协调。

(二)加强对全区经济形势的研究和分析,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测,及时提出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

(三)加强对全区三次产业的生产力布局和资源要素配置进行研究和规划。开展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编制专项规划。增加对全区平台园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扎口、跟踪和分析职责。

(四)加强推进全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和实施全区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融资方案,推动投融资工作的发展。增加金融服务职责。

(五)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协调节约型社会建设。

(六)将区物价局工作职能整体划入,挂区物价局牌子。将区发改局原承担的工业经济运行、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服务职能划出到相关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全区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要比例关系的科学分析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拟订全区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综合配套改革和专项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组织、指导、审核批复等工作,参与协助全区其他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研究拟订全区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开展前期论证、储备和推进。负责全区各园区、各平台建设和运行的扎口协调。

(四)负责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项目的管理与推进工作,拟订投资和建设领域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跟踪、推进服务工作。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的新办、技改项目,转报限额以上新办、技改项目。

(五)研究并提出全区现代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发展措施,组织服务业项目论证。负责现代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协调服务业项目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研究提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规定,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负责区农村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和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运营。

(八)负责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协调。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和粉煤灰利用工作,指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实施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协管国家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

(十一)开展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动态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分析和预测,掌握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提出调控管理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开展价格信息服务。

(十二)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

(十三)负责价格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的相关工作;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区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指导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区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人事劳资、保密、秘书事务、建议提案办理、信访接办等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活动创建、接待等行政事务;协助局机关党支部做好党建、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二)规划与发展科

负责研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监测和评估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负责对全区三次产业的生产力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配置进行研究和规划;研究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分解、跟踪和考评工作;负责与一、二、三产业各专业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监测三次产业运行情况;开展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前期论证,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对全区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运行走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全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牵头月度经济工作会议;负责牵头全区“四个建设”工作目标的考核以及有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负责研究和衔接省、市社会事业项目扶持政策;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对外宣传;负责对全区平台园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扎口、跟踪和分析。

(三)投资管理科

负责省、市、区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筛选、培育及推广;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协调、服务、跟踪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库;负责省、市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按照授权与分工,负责技改项目的备案及核准,新建外资项目的核准,新建内资项目备案的初审和转报需向市审批的投资项目;负责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等计划;负责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咨询、核准、备案、协调、服务、督办等工作;负责全区大项目推进工作。

(四)体制改革科

研究拟订全区体改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组织、指导、审核、批复及完善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区发改局年鉴编制工作。

(五)服务业科

负责编制全区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进行目标考核和经济运行的分析、监测;组织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和项目引导资金争取,协调推进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管理;负责牵头全区农村经济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工作;负责制定农业现代化政策意见和协调农业龙头企业运行。

(六)金融服务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重大投资项目投融资方案,推动投融资工作的发展;负责联系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进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负责全区融资性贷款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初审及其日常经营的监管;负责区农村小额贷款机构的各项筹建工作和日常运营的监管工作;负责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对外合作工作;负责区内中小企业上市的引导和扶持,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和债券发行。

负责编制本局财务年度收支计划;负责全局财务核算、报销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区墙改办的财务核算、审计与按章报税等工作。

(七)资源管理与利用科

负责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组织编制国家下达的有关资源专项规划;负责全区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和粉煤灰运用及推广工作;负责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和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按照授权和分工,负责能源资源等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资源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八)物价综合科

协调处理物价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机要、督办、提案建议办理及安全、保卫、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落实电子政务、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管理、监督机关财务和资产;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承担对局机关各行政科室行政效率的纪检监察工作和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九)价格管理科(挂“栖霞区价格监测中心”牌子)

组织协调落实价格调控和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与措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区属管理项目的物业收费、游览参观景点等收费管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检及收费统计;参与收费清理,实施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指导全区行政事业收费、医药、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和省市下达的成本调查任务;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建立本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并加强管理;负责健全本区市场价格监测站点组织网络并加强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各价格监测站点开展价格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市场价格动态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分析和预测,组织实施政府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的相关价格公共信息,组织开展价格公共信息服务工作。

(十)价格监督检查科(挂“栖霞区价格举报中心”牌子)

拟订价格行政执法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授权调查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落实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专项调查与监审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三信三优”工作;负责商品标价签和收费价目表的监制工作,并监督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推动明码实价;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十一)价格鉴证科(挂“栖霞区价格认证中心”牌子)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财产实施鉴证;接受委托,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进行认证;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并进行价格纠纷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接受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市发改委授权范围内外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手续办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资源节约、节能、循环经济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全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资源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投资项目管理推进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承担全区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进度考核、跟踪督查等综合管理责任。具体项目的工作计划、实施推进、分析评估等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励志名人名言http://www.qqzf.cn/

【篇五:三定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10]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远发[2010]7号)精神,设立远安县旅游局,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将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能划入县旅游局。

(三)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旅游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承办全县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旅游业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抓好旅游区和其他重点项目建设。

(四)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调查研究旅游市场动态,预测旅游发展趋势,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旅行社分社及门市部的备案工作;指导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申报及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参与协调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七)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鉴定工作,组织申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厂家;负责民族统计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联系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处理各项事务。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内外联络、接待;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年鉴、史志、保卫、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机关财务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计划开发股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商品、线路开发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资源的普查和保护工作。

(三)宣传促销股

研究提出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市场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的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实施重大旅游宣传活动和旅游交易会,提供旅游宣传品及有关展销服务;组织新闻单位宣传旅游业;组织承办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涉外事务;负责全县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旅游信息网络工作。

(四)行业管理股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旅游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旅行社申报审批,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申报管理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和指导全县旅游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

(五)民族宗教股

负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日常性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鉴定工作,组织申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厂家;负责民族统计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联系宗教团体的工作,协助处理各项事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旅游局机关事业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远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县委统战部内设机构对外保留牌子,调整为在远安县旅游局内对外挂牌,具体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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