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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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规范,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4年1月-1994年12月)第315-323页。

第二条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资产实力、信用状况、投资环境及社会负担等情况,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对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运营和效益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是由国家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以便对各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效绩评估和前景预测。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分别编写年度内国有资产的运营(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考核各级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效绩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所有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在每年年终经过对本企业、单位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填报和编写的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数据资料和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所监管国有资产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的不同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其中:在经营性资产年度报告工作中按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境外企业、基建单位等不同行业及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统计级次

第六条依据本制度应当填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编写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各类国家投资企业。

(二)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

(三)按规定列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包括:

(一)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即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其唯一出资人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

(三)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即国有投资份额占50%以上拥有多数股权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国有参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其他拥有国有投资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

1、经产权界定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占(使)用国有资产占资本份额50%以上的集体企业、单位;

2、实行企业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3、国家或国家投资企业开办的各类境外企业、机构;

4、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5、军队、武警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行政党团机关,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党派等组织机构。

(二)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类属全民所有制性质或由国家预算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独立社会团体。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营业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五)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境外机构,主要指使(领)馆、商经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

(六)军队、武警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九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按地方、中央及中央特殊行业三类进行划分,其中:地方、中央均应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中央特殊行业以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层次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独立核算并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家核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二)独立核算的预算会计单位和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地方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各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所属企业、单位。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均归入第三级次,均按第三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直属总公司(行业公司)、控股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中央各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中央特殊行业是指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统负盈亏的特殊管理行业,主要指银行、保险公司、电力部门、邮电部门等。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总行、总公司。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第一级次的部门、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或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县级分支机构或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的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三章报表类别和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依据企业、单位不同行业或管理性质分为五类,即: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金融保险类资产年度报表、境外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建设单位类资产年度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类资产年度报表。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基层企业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产权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

(一)除金融、保险类企业以外的境内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运输(交通)、邮电通信、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文教卫生、旅游饮食服务、新闻出版、电影出版等。

(二)金融保险类企业所属的非金融保险企业。

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

(一)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二)保险,包括各类国有保险公司或机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信用社等。

第十九条境外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是由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举办或投资的各类境外企业填制。

境外属于费用报帐性质非独立核算的代表处、项目组、办事处等只填报境外企业类附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资产年度报表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填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表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制。

各级城市房管部门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表中的房管部门表。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报表中的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表。

第二十二条企业属同一产权主体内部的报表应采取以下方式合并:

(一)全民与全民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占50%以上的,其报表由控股单位合并汇总后上报。

(二)全民与全民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股份各占50%或多方持股且股份均等的,由协议主管部门或实际主管部门一方合并汇总后上报,同时将该企业的资产统计报表抄送各投资方。

(三)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外商或个人合资、合作(联营),凡国有投资占企业、单位资产份额超过50%的,均应填报报表,并按国有投资企业、单位性质进行报表汇总。

(四)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外商或个人合资、合作(联营),凡国有投资占企业、单位资产份额超过25%但不拥有控股权的参股企业,按国有投资企业、单位性质填报报表,其报表只收集、录入,不进行报表汇总。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合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不同类企业资产年度报表汇总原则采取:

(一)非金融业务集团企业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企业,应填报金融保险企业类资产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合并汇总,形成企业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金融业务的机构报表。

(二)各银行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所属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类报表,报送上级行或总公司层层合并汇总,形成金融保险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金融性企业的报表。

(三)企业、单位拥有的境外企业,应填报境外企业类报表,报送国内投资主体合并汇总,根据国内投资主体的性质,形成相应的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境外企业报表。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填报企业类报表,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合并汇总,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的企业类报表。

第二十四条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报送报表。

(一)委托报送。委托原主管部门,或新的主管部门代为汇总报表后上报。

(二)直接报送。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是指国家投资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本企业所经营、占用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中的运营和效益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做出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总额及其构成。

(二)企业年度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主要效绩指标和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情况,以及影响经营效益的原因。

(三)企业所属下级企业、单位的户数,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分析及所属下级企业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在建工程情况分析。

(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其他情况。

(五)企业关于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的措施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指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本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存量及结构。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三)本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占用其他情况。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随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一同上报。

第四章工作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所监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新年度的3月31日前按产权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单位;经主管单位

审核汇总后,中央企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企业上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地(市)、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所属各基层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后,进行全面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本地区的资产年度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4月30日前报送中央各部

门或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所辖范围内同级部门和下级报送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后,组织进行全面审核和汇总,形成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分析报告,在5月31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全国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报送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所管辖范围内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相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

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有相应机构,承担本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职能,并建立数据录入和汇总点。

各县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报表的具体布置、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有条件的县可设立相应机构和数据录入点。

第三十四条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由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布置、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本部门所监管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尚未设专职国有资产机构的中央部门,可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国有资产统计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建立全部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占(使)用国有资产情况的数据资料库。

(二)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

(三)管理和公布本级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各种统计数据。

(四)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承担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的职能机构,有权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并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和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三十七条各级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各专业知识,并有义务揭发、检举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虚报、漏报或流失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应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会计法》①、《统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3年1月-1993年12月)第425-430页。

(一)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于有意伪造、篡改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虚报、瞒报和拒报的,建议主管部门免除(解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迟报、漏报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四)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字〔1995〕10号《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该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重新填报有关报表,所需费用由该企业、单位负担。

(五)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在地方、部门内或全国进行通报批评。

(六)取消有关企业、单位或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参加各级评选报表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数据运用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条为了既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利用有关资料,又能保守国家、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加强国有资产数据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都应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

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是指按照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产业结构等工作要求,对本级所监管企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分布、资产结构、经营效益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分组、分类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都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管理制度是指经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或为各类企业提供国有资产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为合理配置资产和优化资产结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拥有全国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拥有所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的汇总数据资料和国家投资企业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四十四条企业、单位数据资料管理的商业秘密是指涉及企业公平竞争、相互经济往来的关键性资料,但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国有资产总量表等所列基本指标不得视为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均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源性资产统计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同时,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满3年的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送今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查询。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篇三:国务院: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励志网http://wWw.qqZf.cN/,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篇四:10月1日起山西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

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发布消息,从10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与此同时,验照制度废止。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相关负责人表示,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公示或不公示。如选择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录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如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登录山西工商红盾网在“下载中心”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报送至所在地工商所。工商部门在收到纸质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注“已报送年度报告”。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还是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对其采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篇五:本市实行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年度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代码办事程序,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的规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进行了调整。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实行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年度报告制度,各类组织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可以在网上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年报工作(当年现场办理新办、变更、迁址或换证等业务的组织机构除外)。

各类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所载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每年应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网上提交《年度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再加盖组织机构代码验证专用章。

二、各类组织机构每年应登录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网站,通过“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年度报告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各组织机构应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造成的影响自行负责。

逾期未报或不能在网上办理年度报告的组织机构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构现场办理。

各组织机构在各类经济活动时,需要《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报告书》的可到原发证机构现场打印。

三、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各类组织机构,应按照《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原发证机构现场办理。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组织机构不能参加当年的网上年度报告工作,应按照《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换证登记。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办理迁址、补发、注销等业务时,各组织机构应按照《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原发证机构现场办理。

六、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据组织机构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完成相关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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