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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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民自治制度】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方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搞好农村各项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要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村委会要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实施,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民主选举制度

(一)民主选举的原则: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

(二)村委会成员的设置:村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干部。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受适当补贴。

(三)选民资格:1、年满18周岁;2、户口在本村;3、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四)投票选举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召开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秘密写票间,每个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须经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五)选举结果的确认:有选举权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民主决策制度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制度第二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民主管理制度

(一)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保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四)必须坚持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

(五)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民主监督制度

(一)依法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委会设立由5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二)按时公开村务情况。

下列村务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上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1、每年年终请镇党委派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

3、评议前先由村委会成员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备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严禁公款私存,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日常的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支部书记签名。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篇二: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工作。

四、忠实执行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

五、组织实施并自觉执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以及其他村规民约。

六、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需先交发展组论证,达成共识后,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七、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监督组报告工作。

八、自觉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的监督,虚心接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的意见和建议。

九、全心全意支持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开展工作。

十、建立村委会目标责任制。要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制订任期目标,提出三年任期内的任务。根据任期目标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把任期目标进行分解,对当年的工作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十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主任岗位、副主任岗位、委员岗位责任制。

十二、建立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例会制度:一般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通报前一阶段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明确分工,分头实施。

十三、建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会议不定期召开。

十四、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并要制订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十五、自觉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十六、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统一模板式样》进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十七、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村民、村民代表、监督组的财务监督。每月第十日(每季首月第十日)将整理成册的村的上月收支单据交监督组审核。

十八、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文书保管。

十九、加强村民小组的管理。与监督组联合对村民小组的组务、组财进行指导、检查、审核,督促村民小组做好组务、组财公开。

二十、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年年底接受村民(村民代表)民主评议。

二十一、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三:村民代表工作制度】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自觉执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以及其他村规民约。

四、自觉执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力和履行好自身的义务。

五、密切联系村民,主动积极征询、收集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报告。

六、每次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就会议议题征求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励志网http://wWw.qqZf.cN/,综合后提交会议或在会上发言

七、主动、及时向本小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动员和带领本小组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八、村民代表应自觉接受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四: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

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本村过半数村民代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如下事项:

(一)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决定聘用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一事一议”事项。

(五)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它村务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和评议结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

五、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时,经会议召集组与村民委员会多次协商后村民委员会仍不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时,由会议召集组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会议召集组主持。

六、村民委员会或会议召集组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天前确定会议的议题。

七、会议召集组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会场布置、会前文件资料、下发会议通知等准备工作。

会议召集组应提前两天下发会议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会议通知必须通知到村民代表本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的意见,准备会议发言。

八、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统计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九、村民代表要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一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十、经村民代表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后,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一、村民委员会或会议召集组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

十二、每次村民代表会议后,应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三、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五:村务公开制度】

一、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村“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一事一议”情况;

(十)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情况;

(十六)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的要求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置固定公开栏进行村务公开,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

四、公开的时间:将“年度计划”、“收益分配”、“年终资产情况”、“债务债权”、“现金管理”、“收入支出”、“干部补贴”、“征地款管理”、“开发投资建设”、“完成上级部门工作情况”、“物业承包租赁”、“合作医疗”、“民主理财”、“计划生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村民宅基地分配”、“重大事项”18项内容按照年初公开、每月公开、每季公开、及时公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开。

五、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经监督组审核签章后公布。

六、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七、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可向监督组提出意见。超过半数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的事项,监督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九、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农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等行为,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村民委员会改正但村民委员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监督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十一、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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