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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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财经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同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作价的规定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等物价政策,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应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3、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保证临床和科研经费的需要,办理会计业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决算)。

4、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财务分析资料,以便领导正确决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凡白条子、三联收据、自制收款收据等一律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支,须经院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帐报销手续。

6、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帐。

7、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配合,定期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和流动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等)等国家资财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的规定限额。出纳和收费人员不得以长补短。如有差错,由经手人详细登记,每月集中讨论,找出原因后报领导批示处理。

9、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报告、财务决算等,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10、加强住院费用管理,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财务管理规定

1、预算编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采取院领导、财务处、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财务科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掌握执行。

2、收支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计科审计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5、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

6、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审核后执行。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7、固定资产实行财务处负责总账,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科室负责台账(建卡)的三级账卡制度。

8、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管理方法,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以旧换新。

9、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10、卫生材料和其它材料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

11、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12、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购买,必须办理入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购列支。

1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篇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销售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条

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元。

第四条

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励志网http://wWw.qqZf.cN/,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元,副经理××元,一般人员××元。

第五条

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二章销售人员职责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

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九条

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

销售人员应将一定时期内(每周或每月)的工作安排以“工作计划表”的形式提交主管核准,同时还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表”“销售计划表”和“月销售计划表”,呈报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情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

第十二条

对于有希望有客户,应填写“希望客户访问卡”,以作为开拓新客户的依据。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对所拥有的客户,应按每月销售情况自行划分为若干等级,或依营业部统一标准设定客户的销售等级。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应填具“客户目录表”、“客户等级分类表”、“客户路序分类表”和“客户路序状况明细卡”,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营业部门应填报“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四章客户访问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至少访问客户一次,其访问次数的多少,根据客户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当日预定访问的客户卡,以免遗漏差错。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每日出发时,须携带样品、产品说明书、名片、产品名录等。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巡回访问经销商时,应检查其库存情况,若库存不足,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补救处理。

【篇四:店面销售员工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1、掌握市场动态,搜集市场信息,做好本区域房源开发及客户接待工作。

2、汇总并落实房源信息,并及时上报。

3、及时上报成交信息,便于公司市场信息库信息的刷新。

3、定期向总公司、财务部上报实现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4、配合公司客服部做好合同签定工作,加强各类合同管理,建立用户档案,经常回访客户,反馈用户对产品的意见。

5、努力做好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

6、配合公司策划部做好广告宣传工作。

7、负责佣金结算工作。

8、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9、交纳《诚意认购金》,应给予七天时间保留房源,转为定金后应在七天内签定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否则不于保留房号或没收定金。

10、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

二、店面销售构架及职能

架构:每个连锁店下设店面经理一名,店面经理助理一名,售楼人员若干名,按揭人员公司统一调配。

(一)店面销售经理职责

1、从全局观点出发,维护公司的整体效益,同时安排好本部门工作。

2、忠于公司事业,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严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加强本部门的内部管理,注意工作方法,讲究领导艺术,深入实际,关心员工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保持一种团结协作、优质高效的工作气氛。

4、积极主动,高风格、高姿态地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到相互配合,团结协作。

5、有权力、有责任、有利益、有义务,必须处理好责、权、利三者关系,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败坏公司声誉,污染公司风气。

6、审查房源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成交房源,并及时上报。

7、组织召开本部门业务讨论会,加强现场客户信息管理,协助业务人员成交,同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本部门业务素质。

8、配合公司客服部做好合同签定工作。

9、积极主动核对佣金单并及时收回佣金。

10、严守企业秘密,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企业的业务信息、经营情况、管理文件、经济数据等。

11、对于未在规定时间(三天)落实房源信息可靠性的房源,及时重新分配落实。

(二)店面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店面经理做好市场新房源的开发和店面销售管理工作工作。

2、坚持“顾客至上,科学管理”的宗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良好的推销环境,充分调动各员工的积极性,并保持团结协作、优质高效的工作气氛。

3、协助公司客服部签订各类合同,并审核其它销售人员签订合同的真实性。

4、协助店面经理落实佣金的回收工作。

6、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努力同新老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7、建立客户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客户资料。

8、负责组织召开销售人员业务会,总结交流营销经验分析客户,协助成交,不断提高本部门业务水平。

9、店面经理不在时,肩负店面经理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

(三)销售人员岗位职责及用工原则

销售员岗位职责

1、利用房源信息,为客户推荐房源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并熟练地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2、善于辞令而不夸夸其谈,待人以诚,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3、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能不失时机地推销房源。

4、做好房源信息开发工作,并及时实地落实房源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绘制房源信息表》。

5、努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回访客户,反市场信息。

6、每天向店面经理汇报工作情况,上交接待情况登记表,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市场信息对下阶段工作进行计划,以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7、负责及时催收佣金,撮合客户成交,督促客户及时提交各种资料。

8、努力学习知识,提升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社交能力,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

销售人员用工原则

1、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应聘者是否适合应聘岗位职务的素质和培养潜质,并以该职位人员应具有的实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作为考核准则,“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应聘销售人员其试用期均为1个月,经试用期过后继续聘用人员视为正式员工。

3、销售人员在试用期内及正式聘用期工资、底薪、提成(待定)、奖金(1元/新房源信息)计算办法如下:

试用期第一、二个月底薪300+提成

第三个月以后底薪300+中餐交通补贴100+提成+奖金

4、在公司经营良好状态下,如销售人员连续2个月内无业绩即自动解聘。

5、每位销售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底薪上浮50元,以次类推。

(四)销售人员形象要求:

(1)销售员仪表、仪容准则

1、衣着:店面销售人员统一着装,必须衣着干净,无污渍和明显皱摺。

2、化妆:女员工切忌浓妆艳抹,可化淡妆。忌用过浓香水或使用刺激性气味强的香水。男员工头发要常修剪,不留胡须,保证无头屑。3、工作环境:售楼部保持干净、整洁,每日打扫环境卫生。店面员工不得抽烟。

4、精神状态:在对待客户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僵硬紧张和恐惧的表情,要友好、热情、精神饱满和风度优雅地为客户服务。

(2)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准则

友善:以微笑迎接客户与同事和睦相处。

礼貌:任何时候均应使用礼貌用语。

热情:工作中应主动为客户着想。

耐心:对客户的要求应认真,耐心聆听并介绍解释。

(3)销售人员举止:

站姿:躯干挺直,头端正而露微笑,目视前方,两臂自然下垂。

坐姿:

1、两手平放腿上,不得插入两腿间,也不要拖腿或玩弄任何物件。

2、听客户讲话时上身微前倾,不可满不在乎,东张西望。

3、两腿自然放平,不得跷二郎腿,应两腿并拢。

交流:

1、与客户交谈时不得大声说笑或手舞足蹈。

2、讲话时用礼貌用语。

3、不得以任何借口顶撞、讽刺挖苦嘲弄客户。

4、任何时候招呼他人时均选择“您好”,不能用“喂”等不礼貌用语。

三、二手房店面工作管理制度

1、销售员之间应相互团结、互助互帮互学、共同进步,加强店面销售员的团队合作精神,严禁相互之间争吵、打斗,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店面销售经理汇报,并由店面销售经理解决处理。

2、进入店面工作人员一定要穿工装,配带胸牌。

3、销售员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由经理助理负责核实,作为当天的考勤记录。因事、因病不到者,事先必须向店面经理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店面经理批准,方可休息。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或弄虚作假,否则作旷工一天论处。电话请假一月内不得超过1次。病假者需由市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4、销售员因业务需要不能签到者,应提前店面经理报告,得到批准后按批准时间到岗签到;不能提前报告者,应在事后主动向考勤负责人报告,核实后由考勤负责人报告并如实登记。

5、员工实行轮休制,每星期由店面经理按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轮休(周六、周日及广告日不安排休息),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

6、迟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后到岗即为迟到,早退以是否按时离开工作地点为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先休息后请假者作旷工处理。

7、必须按编排当值,不得擅离职守,个人调换更值时需先征得店面经理同意。

8、凡上班时间因业务原因需要外出者,应在外出之前向店面经理说明,如未经准许离开岗位30分钟以上,事后又没有合理解释做旷工处理。

9、接、打私人电话不准超过3分钟。

10、销售员须自带水杯,并置于指定位置,不准放在接待台上,销售员进餐应在指定区域。

11、销售员不准在售楼处抽烟、打牌、下棋、高声喧哗、聊天、睡觉、吃零食,不准翻看与房地产无关的报刊、杂志。

12、不得收取客户的小费、红包,如发现即刻辞退。

12、销售员应保持店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桌椅物品及资料摆放整齐,接待前台应随时保持清洁、整齐。

13、销售员如发现宣传品、收据、合同、饮用水等不足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补足。

14、销售员必须对公司机密、房源信息等保密;严禁外泄客户资料,严禁传播不利本公司的传言。

15、业务员带客户看房时,应注意客户及自身安全。在任何情况下,售楼处必须至少留一名业务员。

16、业务员填写各类合同时,必须认真、仔细,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17、业务员在成交前必须到店面经理处确认房源,确认后再与客户签约,严禁卖错房号或卖重房号。

18、严禁业务员私下将客户房源转卖或转租的“炒房”行为,不得透漏公司相关客户、房源信息给其他中介机构,违反者即刻辞退,严重者公司将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9、当与客户发生争议时,严禁强辩、争吵,影响公司形象。

20、如业务员有误导客户的现象发生或因超范围承诺引致纠纷或客户投诉,店面经理有权对该业务员停职、调离,严重者可上报公司解聘。21、因人为原因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本人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视情况处以2倍以上赔偿,直至通报批评或开除。

21、切实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依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22、员工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兼职。

23、在对待客户服务时,不得因任何原因流露出厌烦、冷谈、愤怒、僵硬和恐惧的表情,要友好、精神饱满、风度优雅地为客户服务;讲话时用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借口顶撞、讽刺、挖苦、嘲弄客户。

24、员工对本部门的处罚行为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司部门申诉。

25、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

26、负有监督责任的主管人员疏于职守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27、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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