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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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学生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基础文明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共同创造一个优美、安静、舒适、文明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大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文明学习,文明生活,做文明的大学生。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1、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上午上课时间不得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2、自觉维护教学秩序,禁止在图书馆和教学大楼内举办舞会(节假日除外);禁止穿拖鞋、裤衩、背心进入教学区;严禁在教学楼附近进行体育活动;严禁在教学大楼内滑旱冰、骑自行车和高声喧哗等;

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

1、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

2、男女交往,文明大方,举止得体;

3、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体活动中,不鼓倒掌,不起哄;

4、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将废弃物品投入果皮箱内,严禁随地吐痰;

5、通知、广告、海报、标语等经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6、禁止雨雪天穿越足球场,禁止翻越栏杆;

7、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8、禁止在操场等地露宿,严禁在教室和实验室睡觉;

9、严禁打麻将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第四条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宿舍环境。

1、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2、午休和晚上熄灯以后,严禁从事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3、禁止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5、禁止在异性宿舍长时间逗留,严禁留宿异性;

6、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

7、严禁在宿舍点蜡、违章使用电器和各种明火炉,严禁生火做饭;

8、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宿舍干静整洁,争创文明宿舍;

9、严禁学生在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之内由班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系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违犯本规定的人员,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二:学生会宣传部的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能

1、始终不移的以服务团学联以及我学部所有师生为宗旨,认真开展好本部门的每一项工作;

2、充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工作,把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地传递给广大师生,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宣传;

3、协助学生会其他部门开展各项活动,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4、负责学生会宣传条幅、会场布置、宣传海报、展板等的制作工作。

二、工作理念工作理念工作理念工作理念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

三、例会要求例会要求例会要求例会要求

1、每周例会务必准时到达,有事者应向部长或者副部长请假示意;

2、开例会时,带纸和笔,记下重要的工作;

3、例会期间,可以适当活跃一下气氛,但是把握好尺度;

4、请假次数不得超过5次;如果屡次未请假而不参加例会者,我们会采取相关措施给予警示或者开除。

四、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工作要求

1、能购积极主动的参与部门工作。包括海报制作,会场布置以及临时的任务。在工作中能够自我思考,力求创新;

2、能够有始有终,踏踏实实的完成上级交待的每一项任务。从而培养自己的责任心;

3、具备一定的自学能力。能够在海报制作和会场布置的工作中,学习绘画技法,颜色搭配,比例缩放和PS等相关内容。

五、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其他方面

1、待人礼貌。遇见老师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打招呼,公共场合不得与各部门负责人顶撞;

2、要主动维护部门形象,特别是在大型活动与其他部门联合做事的时候;

3、严禁以个人名义把部门相关资源外借其他个人或单位,如有需要须向部长或副部长请示,应允方可;

4、严禁以部门或者团学联名义做一些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

5、每周下达的任务或通知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沓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警示或开除处分。如果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会由学部或学院给予相关处分;

【篇三: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办、团委、各二级学院(系)、公寓管理部门及自管会组成,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指导自管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楼长和管理员负责制励志网http://wWw.qqZf.cN/,楼长从学生中采用招聘和选拔相结合而产生,由学生主管部门作为学生干部聘用上岗,任期不超过两年,负责宿舍楼内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及其它事宜,由学生评议、工作人员打分考核

第五条每层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受楼长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七条每栋宿舍楼设保洁员若干名,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和垃圾的清运。

第八条学生宿舍楼内的所有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楼、层、室的活动。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第一款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第二款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第三款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的划分见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四款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评分标准):

1、门、窗地面整洁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

(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2、物品摆放整齐

(1)桌子按规定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2)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

(5)被褥叠放整齐

(6)床上不乱扔杂物

(7)蚊帐统一挂放

3、无蛛网积灰

(1)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

(2)日光灯、风扇上无蛛网积灰

(3)各类家具上无蛛网积灰

(4)床板下无蛛网积灰

4、阳台、卫生间

(1)阳台整洁,无杂物

(2)卫生间整洁,无异味,垃圾入袋

5、不违章用电和电器

(1)不私拉电线,电线不绕床

(2)床上无台灯

(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不使用蜡烛

6、维持家具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

(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图片

第五款学生寝室卫生每周检查一次,成绩每周公布一次。

第六款成绩突出者或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奖惩条例》奖优惩劣。

第十条奖惩条例

第一款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连续五次为优的寝室获“卫生先进”流动红旗一面。

第二款卫生先进寝室和免检寝室在“文明寝室”评比中给予加分。

第三款以学年为阶段,凡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其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第四款对于卫生成绩一月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寝室长、班干部、党员的名单一并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节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二条每个宿舍用水用电按每间宿舍的水表、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费用水3立方米,每间房免费用电30度,超支部分的水电费由室长按时交到管理室。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外,另外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违者依本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第三节钥匙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或壁柜钥匙一把),各楼宿舍管理室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十六条新生进校时,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时每把铂匙收押金10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

第十七条学生不准私自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室,钥匙由管理室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的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五元。

第十九条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要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二十条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

第四节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30开门,24:00关门,学生24: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二十五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二十八条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第二十九条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

第三十条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二条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三十三条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五条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会客。

第三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赔偿。

第五节假期学生留校住宿规定

第三十七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须经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批准,开出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登记,办理出入证,并交纳管理费。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学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八条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宿舍。

第三十九条为安全起见,留校学生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封门,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第四十条学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住宿登记日期和其它事项详见本宿舍楼通知。

第六节校“文明寝室”评比条例

第四十二条“文明寝室”评比制度

1、校“文明寝室”的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1月份,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

2、评比小组:各楼楼长和物业管理学生会宿舍负责人;

3、评比小组评选出“文明寝室”,学年末把名单递交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文明寝室”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积极向上;

2、寝室成员一学年每门课程均需及格(包括补考及格);

3、寝室成员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警告者;

4、寝室成员无严重违反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

5、寝室无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十四条评比项目

1、评比标准

(1)地面、墙面3分: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墙面无蛛网积灰,无乱涂写刻画,无乱张贴;

(2)床铺,被褥4分:被褥叠放整齐,朝向一致,床单、枕巾干净平整,无乱放杂物;

(3)物品摆放4分:桌凳按标准摆放,洗漱用具、书籍、箱子等物品摆放整齐;

(4)门窗玻璃、灯具3分:

(5)阳台、卫生间4分:阳台整洁,无乱堆放杂物,卫生间无异昧积垢;

(6)文化氛围,整体形象2分:

2、加分因素(上限10分)

(1)一月全优寝室加1分,“卫生先进”寝室加2分;

(2)寝室成员有积极参予学生宿舍管理活动,积极配合楼长、层长工作的寝室加0、5分一1分;

(3)工作出色的楼长、层长所在的寝室加1分。

3、扣分因素

(1)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有一次不合格扣O。5分,有二次扣1分,有三次扣1、5分,以此类推;

(2)寝室成员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归者,有一个扣O。5分;

(3)平时有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者扣1——2分。

第四十五条奖励方式

1、给予“文明寝室”物质奖励,并贴上“文明寝室”标志;

2、“文明寝室”成员在评奖学金时加分。

第七节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宿舍凡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告修理,须交维修费的要一次交清,否则不予修理或修理后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的前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八条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离校,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公寓服务中心,由管理员验收宿舍及家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有关人员按宿舍设备清单检查验收,清查无误,完好无损后,方可发还押金。如有丢失损坏,按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收还钥匙后,退还押金。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

第五十条办完离校手续后,在三天内离校,如仍滞留在原宿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查验后的宿舍物品即由后走者保管。

第五十二条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需全部交清,如拒不缴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家具及物品验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或毕业证等。

第五十五条提前办理离校手续,按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通知进行。

第五十六条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最后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前经宿舍管理人员验收盖章后,在三天内持离校通知书到有关部门领取派遣证。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四: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如下制度。

一、奖惩制度

第一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或其他单项称号。

第二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第三条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其他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个人申请可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报市教委批准开除学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五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请假必须由家长或医院出示请假条或证明,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

第八条全期累计旷课两天(14节),给予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五天,给予记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七天,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九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十五天以上给予处分勒令转学。

三、课堂制度

第九条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条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书籍。

第十一条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否则按第七条处理,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

第十二条尊敬老师,讲礼貌,上下课教师进出教室,学生必须全体起立,课堂提问或作答,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

第十三条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裤,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四、课余制度

第十四条课余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大喊大叫,无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进入老师办公室,因故进入必须征得老师同意,报告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来校或回家路上,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安全,骑自行车必须礼让三先,不得在路上逗留,不得进入“两室三厅”。

第十六条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打架、吵闹,且纠集社会青年寻衅闹事、影响教育秩序者,一律从严处置或移交派出所处理。

第十七条男女同学之间倡导正常同学友谊,但不准谈情说爱。

五、卫生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整洁、讲卫生、不吸烟、不喝酒的好习惯。

第十九条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

第二十条注重个人卫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严禁购买小商小贩的东西;男同学头发不能过耳,不蓄胡须,女同学不烫发。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周末大扫除,坚持教室、走廊、楼梯间每天一小扫。

六、爱护公物制度

第二十二条不得涂抹或损坏校内的一切刊物,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

第二十三条教室内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必须指定管理的责任人,损坏照价赔偿,进行教育并酌情处罚。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教室内乱接电源,冬天严禁生火,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坚决杜绝偷盗事故,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

七、考试制度

第二十六条未经家长同意必须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七条考试不得交头接耳、夹带、传递纸条等舞弊。

第二十八条开考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前30分不得交卷,交卷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前走廊上逗留,不得大声喧哗,上下楼梯脚步要快,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篇五:学生管理制度】

一、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二、学生考勤制度

为营造学校良好学风,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如下:

1、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2、学生上课(包括自习课)、班会、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4、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5、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班主任认真登记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名单。班主任每月向学生科报送一次考勤表,学生科将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学生处出勤情况。

三、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请各班级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做到手续齐全,遵章执行。

1、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不到学校上课,要求其监护人(家长或教练)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写好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离开学校,须向班主任报告并写好请假条,班主任应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予以证实或证明。请假单由班主任保管、备案。

2、凡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同意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须由班主任向学校教务(学生)处申报。

3、对于无正当理由随意不到校或对于不按规定手续请假的学生按旷课论处。

4、学生请假出校

①必须填写离校请假条。

②班主任必须与监护人(家长或教练)电话联系,取得同意。

③离校请假条上必须由该班的班主任同意请假签字并由监护人(家长或教练)补签意见。

④遇到特殊情况,如学生生病,需要有老师、教练陪同,并及时通报家长。

5、凡上课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假。

6、各班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请准假老师问清情况,对理由不确定、不充分的不予准假,严格把关。

7、对没有按时返校的学生由班主任及时弄清原因,并与家长、教练及领导联系处理。

四、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网上注册。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六条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八条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程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60%,平时成绩占4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补考后合格的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安排在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

1、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三分之一者。

2、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不足两学期总门数的三分之一者,家长或本人要求留级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学校学习,但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3、学生家庭居住地迁移。

4、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

2、毕业年级。

3、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4、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5、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6、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7、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9、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条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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